
1.受理事项
(1)省计生协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宣传、家庭服务、健康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和政策咨询;
(2)育龄群众和计生家庭对人口计生工作及计生协工作的意见、诉求;
(3)计生协会会员、理事和工作者、志愿者及社会各界对省计生协会工作的意见、建议。
2.不受理事项
(1)举报、求决、申诉类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;
(2)无实质性内容,或内容不具体,表述不清楚、无法核实等事项;
(3)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,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;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;
(4)超出受理范围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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